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新铁职院〔2026〕39号
校属各单位: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 法》经学校2026年第9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2026年4月15日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 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 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 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 13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奖学金是中央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学 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而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学金,包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和学校奖学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助学金是中央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为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出资设立的各类助学金, 包含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第五条 由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在我校出资设立的社会 赞助类奖助学金,按照出资单位要求,另行制定办法进行项目评 审、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奖助学金资金和名额由学校根据当年教育部、自治区
教育厅下达的各类资助项目资金名额、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 资助经费、学院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及其他相关因 素进行统筹测算后分配至学院。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奖学金
(一)奖励标准(元/人/年):
国家奖学金:10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金:6000元;
学校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标准分别为 3000元、2000元和1000元。
(二)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维护祖国统一 和民族团结;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 等方面表现突出。
(三)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
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成绩要求:
(1)国家奖学金:
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应位于所在班级或学 院的前10%;学习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 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 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 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 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 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 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 术专著;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 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 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 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
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 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 两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 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 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 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 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2)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学年学生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 评排名均位于前30%,无补考,无重修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 素质测评排名超出前30%,但均位于前50%,必须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 赛、文艺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但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超出 前50%,不具备申请资格。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的突出表现具体要求参照国家 奖学金突出表现的相关标准。
(3)学校奖学金:
申请奖学金者,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原则上均应在专业排名 前30%以内。具体奖项设置、名额分配及评选细则,由学校学生 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全体学生公 布。
(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励志奖学 金的学生,除满足以上基本申请条件和具体条件外,还须为学校 当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评选奖学金:
1.参评学年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2.考试课程、考查课程有不及格的;
3. 日常行为表现不佳,有违纪违规行为且在影响期内的;
4.申请励志类奖学金、却存在超前消费、过度消费或其他不 良消费行为的;
5.其他不符合评选条件的情况。
(六)同一学年内,只能申请并获得一种奖学金。获得奖学 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助学金。
第八条 助学金
(一)资助标准(元/人/学年):
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一等4700元,二等3700元, 三等2700元;
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3700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金: 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 三等1000元。
(二)申请条件
1. 国家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高校助学 金: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维护祖国 统一和民族团结;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 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勤奋学习,努力上进,积极参加教学任务内的校内外 学习、实践活动和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及其他公益活动。
2.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定助学金:
1.休学、保留学籍的;
2.有违纪违规行为且在影响期内的;
3.恶意拖欠学费,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的;
4.有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 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奢侈用品等高消费行为的;
5.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的;
6.有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的;
7.其他不符合助学金评选的条件。
(四)同一学年内,只能申请并获得一种助学金。获得助学 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机构与流程
第九条 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9 月至11月期间进行集中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我校普通本专 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 生工作部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奖助学金的组织、实施、复核、上 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 评审工作,最终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奖助学金资助 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奖助学金的评 议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评审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循以下职责:
(一)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评审材料,听取其他成员的 意见,在平等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直属亲戚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 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学校学生资助
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小组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 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其他成 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一)奖助学金(不含“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项目)
1.政策宣传:评审前及时面向全体学生开展资助政策宣传、 解读及诚信教育工作,有序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
2.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各 类奖助学金申请表。
3.班级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在组长的带领下,对申请学 生进行评审,初步确定推荐学生名单及资助等级后,在班级内进 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步推荐学生名单 报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4.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召开专门会议对各班级 推荐学生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拟获得资助初审名单,在学院进行 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获资助学生名单及 相关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部。
如学生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学生资助工 作小组提出质疑,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 复。如对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部提
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将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 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5.学校审定:学生工作部负责复核、汇总各学院奖助学金评 审结果,复核无误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 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送自治 区教育厅备案。
(二)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1.退役学生提供退役证书复印件;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 申请表。
第四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和 学校事业收入提取,分别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要求进行管理 和使用。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资金由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各学院按职 责共同管理。财务处负责奖助学金资金的管理、额度下拨、打卡; 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奖助学金项目的预算资金分配、数据汇总、 审核和上报;各学院负责组织各类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各相 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将学生申请表、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 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 奖学金由财务处根据奖励名单一次性发至学生银 行卡中,由学生工作部颁发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学 籍档案。
第十九条 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处根据资助名单按 月发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二十条 奖助学金资金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 部、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专款专用,及时发放,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 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各类奖助学金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 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 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新疆铁道职业技 术学院国家、自治区奖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新铁职院〔2025〕 145号)同时废止,原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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