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新铁职院〔2026〕38 号

校属各单位: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 2026 年第9 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2026 年 4 月 15 日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新教规〔2019〕2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精准度,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对象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审核上报工作。
第六条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七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八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既保障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内容公开透明,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九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相关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认定参考标准为:
( 一)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二)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 三)来自农村地区或边远贫困地区,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 四)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造成家庭成员人身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需自费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 六)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认定参考标准为:
( 一)单亲或多子女家庭且家庭收入低、经济困难的;
(二)家庭缺乏劳动力、无固定经济来源的或父母双方失业的;
(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损失的;
( 四)本人或直系亲属因患病需长期自费吃药治疗的;
( 五)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认定参考标准为:
( 一)脱贫且经济状况已经好转的家庭学生;
( 二)多子女家庭,且家中就读非义务教育学段学生人数超过 2 人者;
( 三)父母一方失业,另一方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难的;
( 四)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情况一般困难的。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一)有不诚信行为、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本人生活状况或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 二)恶意拖欠学费,扰乱学校教学秩序的;
( 三)有购买或使用高档电子产品(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奢侈用品等高消费行为的;
( 四)有酗酒、赌博、经常出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等不良行为或经常宴请同学的;
( 五)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在校学生平均消费水平,或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 六)有其他不符合认定行为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具体认定程序:
(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信息真实有效。
( 二)班级评议。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后开展认定工作。经民主评议后初步确立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并在班级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将初步认
定名单及结果报送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 三)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对各班级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通过开展调查研究、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申请、不困难但申请、因心理因素等原因不愿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学生。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
如学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质疑,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将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复核、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无误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完成后,学院需建立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填报本学院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学校资助中心负责汇总、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将各学院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认定管理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院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
第十八条 各学院每学年要从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随机抽选不低于 30%比例的学生,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各类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本学年学校各类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优先资助特别困难学生,并依次类推。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落实国家资助政策,保证资助工作落到实处的基础性工作。在认定过程中,各级认定机构务必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邮箱,对师生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并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二条 认定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存在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原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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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 2026 年 4 月 15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