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新铁职院〔2026〕43号

校属各单位: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含技工)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经学校2026年第9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2026年4月15日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中职(含技工) 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职和技工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工 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 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 评审办法》(财教〔2023〕11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 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新财规〔2021〕 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且 已按相关规定注册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 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 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 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 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国 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一、二、三年级中六盘山区等11 个原连片 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农村学生(不
含县城)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享受范围。南疆四地州以外的非涉 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在校生20%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 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资助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分为三档: 一档3300元/年、二档2300元/年、三档1300元/年。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 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还 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 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成绩表现主要依据综合排名,没有 综合排名的按照学习成绩排名并突出技能导向。
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校应当优先推荐在地市级及以上技能大
赛等专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 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 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 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 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 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突出表现,在区(县) 级及以上地区产生重大影响,被区(县)级及以上官方媒体宣传 报道。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及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 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 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 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取得 优胜奖及以上和入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在全国 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 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 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 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 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竞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 项目前两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竞赛获得个人 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两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 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省级遴选 及以上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 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 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参加上述展演(比赛)的 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两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 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 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非涉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的界定,必须符合
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全覆盖;
(二)已被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户子女;
(三)革命烈士子女或社会优抚家庭学生;
(四)父母双亡或一方死亡,家庭没有收入来源,生活特别 困难家庭的学生;
(五)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
(七)父母双方残疾或一方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学生本 人有残疾生活特别困难家庭的学生;
(八)靠各级民政部门救济的孤儿;
(九)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 参评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提交的材料:
(一)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二)获奖证书复印件;
(三)教务处成绩单;
(四)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各二级学 院选拔出符合条件的学生推荐到学校,完成初审后,组织资助工
作领导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形成正式名单在全校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各二级学院初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资格进 行审查。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时足 额发放,每学期动态调整。学校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助学金评定在此工作基础上开 展。
(二)助学金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各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 庭有关情况,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如学生家庭经济 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班级要及时作出调整。
2.资助中心全面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各二级 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三)各班主任将我校资助对象界定范围在各班宣讲张贴, 学生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如实填写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申请表 》。
(四)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日常开销进行 评审,在此基础上确定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初步名单并公示5 个工作日。
(五)各班主任将学生申请材料、公示确认名单等报送至各 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审核无误后公示5个工作日,报送资助中 心。
(六)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报资助中心领导小组审批,并 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七)资助中心将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报送上级学生资 助管理办公室备案。根据上级部门审批通过名单进行助学金发放 工作。
第五章 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下达的预算金额以及学生申请国家助学 金的情况,向受助学生发放每人每年平均2300元的助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应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 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中职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四条 资助中心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社 会保障卡等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学生在退学后及休学期间不享 受助学金。
第十五条 资助中心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
作,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 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案。
第六章 宣传工作
第十六条 资助中心、各二级学院、各班主任要高度重视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教育、广播、 网络等途径,向全校师生广泛宣传。
第十七条 招生就业处要在招生宣传过程中宣传国家奖助学 金有关政策。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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