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应征 入伍服兵役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6-06-01 点击数: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新铁职院〔2026〕42号

校属各单位: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资助管理办 法》经学校2026年第9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 遵照执行。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2026年4月15日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 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 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 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教〔2021〕310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 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专科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 的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补助标准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对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 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 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 (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 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 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

式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 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 过16000元,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学费补偿或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 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 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 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第四条 下列高校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 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 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 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 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 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学费补 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的基本修业年 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 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

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 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对专升本学

生,在专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 伍资助。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入伍资助,以高职阶段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 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以下简称《申请表I》, 一式两份),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 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 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 章并返还学生。

(二)学生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提交 班主任。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 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辅导 员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审 核无误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三)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 通知书》复印件后,会同财务处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 的,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在户籍 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高校根

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 或账户。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 校的入学新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 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并 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给班主任。辅导员对《申请表Ⅱ》中学生的 资助资格、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中心。 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学生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条 入伍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 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 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 资金。

第十二条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 助学金,由学院统一收取退役证复印件至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 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取消其受助 资格。

第十四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 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 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 公室收回;如学生返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 款资金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

第十五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 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 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 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省级人民政府征兵 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学生申 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新疆铁道职业技术 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资助管理办法》(新铁职院2025〔150〕 号)同时废止,原有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抄送:校属各单位

新疆铁道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6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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